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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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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开展我校实验室安全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9-07     

    各二级学院(系部):

    根据《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河北省高校实验室安全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冀教高函[2017]50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教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学校将组织开展对各实验室的安全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方式及程序

    本次安全检查工作采取各二级学院(系部)自查与学校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根据前期各二级单位自查情况,学校会抽取部分二级单位进行实验室安全抽查工作。主要方式为:听取情况汇报、查阅相关资料及现场检查等。

    二、重点检查内容

    此次实验室安全专项检查工作重点如下:

    1. 组织体系(院系层面安全责任体系;经费保障;其它);

    2. 规章制度(院系层面的安全管理制度);

    3. 安全教育(安全教育活动;实验室安全知识考试;安全文化);

    4. 安全检查(危险源辨识;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安全报告;检查人员规范);

    5. 实验场所(场所环境;管线基础安全;卫生与日常管理;场所其它安全);

    6. 安全设施(消防设施;应急喷淋与洗眼装置;通风系统;门禁监控;实验室防爆);

    7. 基础安全(用电基础安全;用水安全;个人防护;其它);

    8. 化学安全(危险化学品采购、验收、发放;实验室化学试剂存放;实验操作安全;剧毒品管理;其它管控化学品的管理;实验气体管理;化学废弃物处置管理;危化品仓库与废弃物中转站;其它化学安全);

    9. 生物安全(实验室资质;场所与设施;病原微生物采购与保管;人员管理;操作与管理;实验动物安全;生物实验废物处置);

    10. 辐射安全(实验室资质与人员要求;场所与设施;采购、转让转移与运输;放射性实验安全操作;放射性实验废弃物的处置);

    11. 机电等安全(仪器设备常规管理;机械安全;电气安全;激光安全;粉尘安全);

    12. 特种设备与常规冷热设备(起重类设备;压力容器;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冰箱管理;烘箱与电阻炉管理; 明火电炉与电吹风等管理)。

    三、各二级单位确定一名实验室安全检查联系人,并将联系人信息表(附件3)加盖学院(系部)公章后上报。

    四、请各二级单位参照《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2017)》(附件2),结合本部门实验室实际情况,积极开展实验室安全自查自纠行动,认真排查、整改实验室安全隐患,杜绝安全责任事故,形成本部门实验室安全自查报告。

    五、上报时间:913日前将实验室安全工作自查报告和联系人信息表分别以电子和书面形式上报至教务处实践教学科(行政楼A112)。

    通知相关内容及附件可至教务处网站-教学公告栏下载查看。

    联系人:朱迎玲

    电话:4187663

    附件:

    地址:河北省张家口市朝阳西大街13号  |   邮编:075000  |  邮箱:hb_10084@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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