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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开展2015年度校级教学质量优秀评选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9-21     

    通知

    教务[2015]14号

    各二级学院、系、部:

    为保障教学质量的提高,鼓励广大教师全身心投入教学,学校将开展2015年度教学质量优秀评选工作。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2015年度在我校独立承担研究生、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教学任务,且能完成学校规定的基本教学工作量的任课教师(须提供教学任务书或证明)。各行政部门任课教师到课程所在二级学院、系、部进行参评。

    二、评选条件

    (一)基本要求

    1、积极承担教学任务2年以上并圆满完成教学任务。

    2、积极钻研教学业务,在教育思想、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与手段、双语教学、多媒体教学等方面改革成效显著,课堂教学效果好,学生反映普遍好。

    3、承担实验课教学,在更新实验内容、改善实验条件、切实提高学生的动手能力等方面成绩显著。

    4、积极开展第二课堂教学活动,培养学生自我学习的能力。

    5、积极参与专业和课程建设,关心师资队伍建设,支持学校及各二级学院、系、部的发展。

    (二)凡在学年度教学工作中出现下述情况之一者,取消其该学年度教学质量优秀奖申报资格

    1、 不服从本单位教学任务统筹安排的教师;

    2、 发生过教学事故(包括未经批准缺课、调课、考试事故等)的教师;

    3、 在任课期间凡请假两次以上(含两次)或请假总天数在14天以上者(二级学院、系、部严格核对);

    4、 教学纪律松驰,教学大纲、教学日历等教学文件不认真编写不按时上报的教师。

    5、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三、申报与评选办法

    1、教学质量优秀奖采取自愿申报制,二级学院、系、部根据申报教师以往的教学情况,有组织、有计划地对申报人进行审核与评定,根据文件要求确定申报名单,并组织申报教师填写《教学质量优秀奖申请表》共2份(见附件1),在相关部门领导签署意见、盖章后,报送教务处。申报表与汇总表等电子材料发送邮箱38060589@qq.com

    2、教务处组织学校教学质量考评专家组专家对申报教师的教学情况进行跟踪听课,并做记录。

    3、学生评价。

    4、同行评价。

    5、其他评价(成果取得时间均为近3年2015、2014、2013)。教科研项目与论文(省级项目限前2人,厅局级项目限第1人,论文限第1作者)、精品资源课(省级限前2人,校级限第1人)、省级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前三人、省级专业综合改革试点前三人、十佳教师等。

    四、推荐名额

    教学质量优秀名额为本年度承担有教学任务教师总数的15%,各二级学院、系、部推荐名额见分配表。

    五、评选流程

    1、二级学院、系、部申报。

    2、申报教师材料进行网上公示。

    3、学校组织校专家评审。

    六、申报日期与联系方式

    申报截止时间:2015年9月25日

    联系电话:4187665;电子邮箱:38060589@qq.com

    相关材料见学校网站“教育与教学”以及“教务处公告”

    表: 校级教学质量优秀评选名额分配表

    附件1:教学质量优秀申请表

    附件2:教学质量优秀推荐名单汇总表

    教务处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校级教学质量优秀评选名额分配表

    序号

    各二级学院、系、部

    各二级学院、系、部

    任课教师人数

    上报人数

    1

    土木工程学院

    71

    11

    2

    能源与环境工程学院

    61

    9

    3

    机械工程学院

    34

    5

    4

    电气工程学院

    38

    6

    5

    建筑与艺术学院

    61

    9

    6

    经济管理学院

    40

    6

    7

    信息工程学院

    42

    6

    8

    外国语学院

    32

    5

    9

    理学院

    66

    10

    10

    信息管理系

    15

    2

    11

    社科部

    42

    6

    12

    体育部

    16

    2

    15

    总计

    518

    77

    注:各行政部门任课教师到课程所在二级学院、系、部进行参评,表中所列任课教师人数与

    上报人数均包含本部门与行政部门任课教师。

    附件2: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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