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规范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维护正常教学秩序,防范各类教学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在教学工作中因故意或过失违反教学管理规定,给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影响、损害学生权益,或导致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以事实为依据,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教育和惩戒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教学事故认定
第四条 按事故涉及内容分为课堂教学、实践教学、考试管理、教学管理四类。按事故造成后果和影响程度分为一级(重大教学事故)、二级(严重教学事故)、三级(一般教学事故),具体认定标准详见附件1《河北建筑工程学院本科教学事故认定标准》和附件2《河北建筑工程学院本科教学事故类型与等级对照表》。
第五条 涉嫌教学事故的当事人有义务配合学校开展调查。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及时提交有本人签字的书面材料至所在单位,并确保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
第六条 当事人所在单位须在五个工作日内查明事故过程、原因及造成的后果,给出初步处理意见,填写《河北建筑工程学院本科教学事故认定处理登记表》(附件3),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报送教务处。
第七条 教务处负责对涉嫌教学事故的基本情况和有关材料进行复核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提交学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审核认定。
第八条 教学事故认定结论由教务处负责书面通知教学事故当事人及所在单位,无异议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
第九条 本办法中未作出明确规定,但对教学工作造成影响的其他行为或事件,根据情节轻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下列证据,经过查证核实后,可以作为教学事故认定的依据: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教学档案、学校相关部门提供的说明性材料、其他证据。
第三章 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一条 教学事故按等级给予以下处理:
(一)发生三级(一般)教学事故,由学校在全校通报批评;取消当事人当年参加学校任何评优、评先资格。
(二)发生二级(严重)教学事故,由学校在全校通报批评;取消当事人当年参加学校任何评优、评先资格;扣发当事人一个月单位考核绩效(基础绩效、补充绩效、校内奖励绩效);自事故认定之日起,取消一年内职称评定资格。
(三)发生一级(重大)教学事故,由学校在全校通报批评;取消当事人当年参加学校任何评优、评先资格;扣发当事人三个月单位考核绩效(基础绩效、补充绩效、校内奖励绩效);自事故认定之日起,取消三年内职称评定资格。
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者从重处理:
(一)当事人拒绝接受调查,或故意拖延、隐瞒、捏造事实、伪造证据;
(二)一年内多次发生教学事故。
第十三条 发生教学事故后,所在单位故意隐瞒或拖延处理,视情节严重程度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因教学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相关责任人应按损失情况给予相应经济赔偿。
第十五条 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交通意外、突发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或非本人原因造成的教学事故可酌情从轻处理或免予处分。
第四章 申诉
第十六条 教学事故当事人如对认定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事故认定通知起3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接到申诉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决定,该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全校师生均有监督和举报教学事故的责任与义务。各教学单位和全体教职员工应严格贯彻学校规章制度,强化管理,严谨治学,切实防范各类教学事故,共创优良教风和学风。
第十八条 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河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等考试工作中,工作人员违反考试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河北建筑工程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校教〔2017〕34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河北建筑工程学院本科教学事故认定标准
级别 |
认定标准 |
一级 (重大教学事故) |
严重违反教学规定和教学纪律,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对教学秩序、教学质量或学生权益等造成严重损害。 |
二级 (严重教学事故) |
违反教学规定和教学纪律,造成较大范围的教学活动延误或学生权益受损,对教学秩序、教学质量或学生权益等造成较大负面影响。 |
三级 (一般教学事故) |
违反教学规定和教学纪律,对教学秩序、教学质量或学生权益造成一定影响,但负面影响较小、未造成严重后果。 |
附件2 河北建筑工程学院本科教学事故类型与等级对照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