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建立更加科学完善的教师教学评价体系,充分发挥优秀教师的示范引领作用,激励广大教师潜心教学、追求卓越,切实提高学校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评选范围
第一条 参评教师须独立承担全日制本科教学任务,完成学校规定的基本教学工作量。
第二条 学校教学质量优秀每年评选一次,奖励人数不超过当年任课教师总数的15%。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职教师(试用期教师除外)。
第二章 评选原则
第四条 按照“坚持标准、注重绩效、严格公平”的原则,依据教书育人综合表现,择优评选。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 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认真履行教师职责,无教学事故,无学术失范行为。
第六条 教学态度认真负责,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要求、教学日历组织教学,教案、课件更新及时,课程考核科学、公正。学生评教、督导评价等结果优秀。
第七条 潜心钻研教学业务,积极开展教学研究与改革。贯彻以学生为中心的理念,注重将思政元素、学科前沿知识和科研成果融入教学内容,持续优化教学方法与手段,不断提升教学质量和育人成效。
第八条 积极指导学生参加各类学术竞赛、创新实践项目、科研活动等,有效提升学生的实践能力与综合素质。
第九条 主动参与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在专业、课程、教材建设等方面有所成效,或在教学团队建设、青年教师培养中做出贡献。
第十条 对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教学类荣誉的教师予以优先考虑,包括但不限于:教学成果奖、教学竞赛奖项、教学研究项目立项、一流课程建设,以及教学名师、优秀教学团队等荣誉称号。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十一条 个人申报,符合教学质量优秀申报条件的教师向所在学院(系、部)提出申请,并提交必要的支撑材料。
第十二条 各学院(系、部)成立评审小组,制定教学质量优秀评选工作实施细则,组织评选,确定推荐名单。推荐结果须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送教务处。
第十三条 教务处对推荐名单进行终审,确定教学质量优秀教师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由学校统一发文表彰。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教学质量优秀评选办法(修订)》(校教〔2015〕2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