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大力弘扬卓越教育家精神,树立先进典型,表彰在本科教育教学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优秀教师,进一步激发全校教师投身教育教学的工作热情,持续推动教学改革与创新,切实提高本科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评选原则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把思想政治素质、师德师风表现、立德树人成效放在首位。
第二条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激励先进,选培典型,充分发挥优秀教师的示范引领作用。
第三条 十佳教师每两年评选一次,重点表彰在本科教育教学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优秀教师。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四条 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坚决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学校决策部署,践行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初心使命。
第五条 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关心、爱护学生,深受学生的欢迎和爱戴,能充分展示新时代人民教师敬业奉献、为人师表的良好形象。
第六条 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在职教师,积极承担本科教学任务,近两年完成的教学工作量符合学校规定。
第七条 教学功底扎实,注重培养学生的高阶思维和综合能力,能有效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升教学效果。学生评教、督导评价等结果优秀。
第八条 积极指导学生参加各类学术竞赛、创新实践项目、科研活动等,有效提升学生的实践能力与综合素质。
第九条 重视教育教学研究,主动推进教学改革,在专业、课程、教材、教学团队建设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果;在各类教学竞赛中获得奖励;具有良好的科研能力和学术贡献。
第十条 发生教学事故,或在师德师风、意识形态、党风廉政、学术道德、工作纪律等方面受到处分且在影响期以内的,不得参评。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十一条 基层推荐。经教师个人申报,所在学院(系、部)进行资格审核,组织内部评选。评选结果公示无异议后,提交推荐材料至教务处。
第十二条 综合评选。学校组织专家进行集中评选,综合教学水平、工作业绩、教学质量检查与评价等方面,评选确定十佳教师荣誉称号获得者。
第十三条 公示表彰。评选结果由教务处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由学校予以表彰。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原《关于十佳教师评选办法(修订)》(校教〔2015〕2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