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建设,加强本科教学质量评价与持续改进工作,规范评价与反馈工作程序,提高本科教育教学质量,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指导思想
第一条 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以本为本”,推进“四个回归”,秉持“学生中心、成果导向、持续改进”的理念,充分发挥目标导向、条件保障、激励约束等功能,严格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本科教育教学质量,构建自觉、自省、自律、自查、自纠的质量文化。
第二条 教学质量评价与持续改进工作以提高和保证教学质量为目标,运用系统评价方法,诊断教学中存在的质量问题,形成评价、反馈、改进、再评价的质量管理闭环。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教学质量评价遵循全面性原则和多样性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教学质量评价应贯穿教学全过程,根据各主要教学环节的教学质量标准,以课堂教学评价为重点,全面评价本科教育教学质量。对课程的评价既包括理论教学评价、又包括实践教学评价;既包括期中、期末等重要过程节点评价,又要做好过程性随机评价。对教师的评价既要覆盖全员评价,又要对其教学生涯全过程进行评价。对学生的评价既要做好在校期间的整体评价,又要关注学生毕业五年后的培养目标达成评价。
(二)多样性原则:教学评价应充分发挥不同评价主体的作用,建立校内与校外评价、学生与教师评价、学校与学院评价、自我与同行评价、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评价体系。
第四条 教学持续改进遵循改进闭环原则和发展性原则。
(一)改进闭环原则:在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过程中须有问题反馈和检查复评机制,形成科学评价、有效反馈、持续改进、检查复评的质量管理闭环。
(二)发展性原则:教学持续改进以提升教师教学能力、推动教学改革创新、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导向,体现过程和结果兼顾,在评价过程中体现发展性原则,旨在实现教学相长,师生共同发展。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学校本科教学质量评价与持续改进工作在校长和分管本科教学校领导的带领下,在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的指导下,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各院(系、部)的教学质量评价和持续改进工作由学院(系、部)分管领导负责,基层教学组织负责人、二级教学督导、教学办等参与,按照学校的工作要求,落实履行各项教育教学质量评价与持续改进工作。
第七条 学校建立由学生评价、督导评价、同行评价、领导评价和用人单位评价等多元评价主体构成的教学质量监控及评价体系。
(一)学校每学期组织学生对全校任课教师及所授课程开展教学评价,真实反映课堂教学质量和教师的教学水平,促进教师及时改进教学,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学生评价方式以网络评价为主,评价内容包括教师的师德师风、教学开展、辅导答疑、教学效果等方面。
(二)学校执行校院两级教学督导制度。校级教学督导组和学院(系、部)教学督导组,分别负责协调、组织、执行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教学督导和评教工作,在听课、评教、巡考、教学检查等工作中,发挥督教、督学、督管的作用。教学督导评价方式以听课为主,评价内容包括任课教师的教学设计、教学实施、教学能力、教学效果等方面。
(三)学院(系、部)组织同行教师经常性的开展听课互评、教学观摩、教学评比、教学研究等活动,促进教师专业成长,提升教师教学能力。评价内容包括教学理念、教学方法、教学效果和教学改革等方面。
(四)学校执行领导干部巡课评价制度。学校、教务处和各学院(系、部)主要领导要深入教学一线开展常态化的教学检查与评价工作,进一步强化教学质量监控,规范教学管理,促进教学质量提升。评价方式以教学检查为主,评价内容包括教学执行情况、学风建设情况、教学管理与运行情况、教学保障情况等方面。
(五)学校每年选择一定数量的用人单位对毕业生质量进行评价,各学院(系)负责做好毕业五年后的学生跟踪评价工作,促进学校人才培养质量的提升和教学改进。评价方式主要以问卷调查形式开展,评价内容包括毕业生的品质素养和工作能力、专业知识和创新精神、专业设置和课程建设的改进建议等方面。
第四章 评价反馈
第八条 学校建立多级多向的教学质量评价反馈机制,通过教学工作会议、工作简报、工作群通报等方式反馈评价结果。
(一)教学检查结果反馈
教务处负责汇总和通报学校组织的各类教学检查结果,包括日常教学检查、教学资料专项检查、教材专项检查等,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给有关学院(系、部)进行改进。各学院(系、部)负责汇总和通报本单位开展的教学检查结果,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给基层教学组织和有关教师进行改进。
(二)听课评价结果反馈
教务处负责收集、汇总校级教学督导的听课记录和评价结果,以简报形式反馈给各学院(系、部),各学院(系、部)负责收集、汇总本单位的听课记录和评价结果,一并反馈给各基层教学组织和有关教师。
(三)学生评教结果反馈
教务处负责统计学校组织的学生评教结果,包括教务系统评价数据、学生座谈会和学校信箱的反馈信息等,关于教学方面的问题,反馈给有关学院(系、部)核实改进,涉及教学保障方面的问题反馈给有关职能部门解决。
第九条 要科学运用评价结果,把教学质量评价结果作为教学质量考核、教学评优的重要参考依据;把教学质量评价结果作为指导专业和课程建设、修订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教师发展计划、推进教育教学改革、配置教育教学资源的决策依据。
第五章 持续改进
第十条 学校建立由教师、基层教学组织、学院(系、部)、学校构成的“四级”教学质量持续改进工作体系。
第十一条 教师根据教学评价结果,及时做好教学反思和持续改进,每学期课程结束后对教学改进情况及取得的效果进行总结和自评。
第十二条 基层教学组织负责对所属教师及课程的教学持续改进工作进行指导和评价,指导和帮助教师采取有效措施改进教学,并对改进效果进行复评。
第十三条 各学院(系、部)负责本单位教学质量评价与持续改进工作的管理和检查。针对教学评价反馈的各类教学问题及时开展调查,制定教学持续改进方案,对确实不能胜任教学的教师,应采取减少其教学任务、接受学习或参加培训等方式及时处理,并由教学督导对其讲授的课程进行追踪听课和帮扶指导,阶段性改进工作结束后,形成持续改进工作报告提交学校审查备案。
各学院(系、部)要不断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切实提高教学管理水平、扎实推进教风学风建设、强化基层教学组织建设、完善教学持续改进机制,全面提升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四条 学校对各学院(系、部)的教学质量评价与持续改进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将各学院(系、部)的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工作纳入年终教学工作考核的内容。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学院(系、部)应依据本办法,制定教学质量评价与持续改进工作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解释工作由教务处负责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