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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建筑工程学院二级教学督导工作条例(试行)
    发布时间:2021-10-14 16:48:05 浏览数:

                                   

    教务[2021]20

    河北建筑工程学院二级教学督导工作条例(试行)

     

    为进一步健全学校教学督导的组织体系,加强二级学院(系、部)教学督导工作,提高学校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根据《河北建筑工程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修订)》(校教〔20195号)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一章 二级教学督导的工作性质

    第一条 二级学院(系、部)教学督导组(以下简称二级教学督导组)是学校教学质量监控和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二级学院(系、部)进行教学检查、督导、评价和信息反馈的工作组织,与校级教学督导共同负责本科教学督导工作,重在发现教学问题和解决问题,注重发挥督教、督学、督管的全面督导作用。
        第二条 二级教学督导组由所在学院(系、部)负责管理,教学督导人员由所在单位聘任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条 二级教学督导工作须遵循有关的教学管理制度,以校级教学督导为主导、校院结合的原则开展工作,对教学工作的监督和评价要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

     

    第二章 二级教学督导组的组成和聘任

    第四条 人员组成

    (一)二级教学督导组人数根据各部门的专业数量和教学工作的需要设置,设组长1人。有2个专业的部门教学督导组由3人组成;有34个专业的部门教学督导组由5人组成;有5个以上专业的部门教学督导组由7人组成;社科部教学督导组由3人组成;体育部教学督导组由2人组成。教学督导人员由所在单位聘任,聘期两年,可连聘连任。

    (二)二级教学督导人员的选聘应注意兼顾职称、年龄、专业等基本条件,确保人员结构合理。二级教学督导组成员一般不得同时兼任校级教学督导。

    第五条 选聘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关心学校的教学改革与发展,工作认真负责,熟悉高等教育的政策、法规,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

    (二)原则上须具有高级职称,熟悉教学工作,业务水平高,教学效果好,教育教学或管理经验丰富。

    (三)恪守职业道德和组织纪律,责任心强,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客观公正

    (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教学督导工作,工作时间有保证。

    第六条 二级教学督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解聘。

    (一)因身体等客观原因不能继续承担教学督导工作的;

    (二)不履行职责、无故多次不参加教学督导工作的;

    (三)任期内出现教学事故或受到行政处分的;

    (四)有违督导工作原则,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承担教学督导工作的。

     

    第三章 二级教学督导的工作职责

    第七条 结合本单位的教学工作,制定学期及年度的教学督导工作计划,明确工作重点和工作内容。

    第八条 对本单位的教学管理、教研室活动、教风学风建设等工作开展督导,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督改。对人才培养方案、课程建设和教学改革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深入课堂教学、实验实训教学、实习与毕业设计(论文)等教学环节,开展实地听课、调研和监督。

    第十条 二级教学督导组成员每学期的听课任务由所在学院(系、部)规定。应认真填写听课记录,课后及时与任课教师交流,对授课情况进行指导、分析和评价,帮助教师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水平。

    第十一条 参加期初、期中、期末教学检查工作;参加考试巡视工作;对教案、试卷、毕业设计(论文)等教学资料进行定期检查。
        第十二条 参与本部门组织的教学质量考核评价、教学评优及其他教学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 每学期组织召开本部门教师、学生座谈会,听取师生对课堂教学、教学管理以及教学改革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所在单位领导反馈。
        第十四条 定期召开教学督导工作会议,及时反馈和解决教学督导工作中的问题。积极参加培训和学习,不断提高教学督导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十五条 做好教学督导工作的档案管理。包括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教学督导工作例会和师生座谈会会议记录、听课记录、专项检查工作记录等,能按学校的要求及时提交相关工作材料。

    第十六条 积极配合学校教学督导组的工作;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教学督导工作会议,认真完成学校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二级教学督导的权利和工作保障

    第十七条 二级教学督导人员在执行其职责过程中,相关单位或人员应积极配合,任何教学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干扰二级教学督导组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十八条 二级教学督导组成员享有参加本单位教学工作会议,直接向本单位领导、各教研室提出改进和加强教学工作意见的权利,以及要求本单位就督导过程中所反映的问题和意见的处理情况进行整改反馈的权利。

    第十九条 各学院(系、部)为保证二级教学督导组相对独立地开展工作,须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做好相关协调工作。对二级教学督导组反映的问题,要高度重视并及时的进行整改和反馈。

    第二十条 教务处对二级学院(系、部)的教学督导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对各部门的教学督导工作材料进行定期检查。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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