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首页 收藏本站 学校邮件
站内搜索
    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 > 教学质量管理科 > 规章制度 > 正文

    关于印发《河北建筑工程学院 教学督导工作条例(修订)》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0-09     

     

     

     

     

     

     

     

     

     

    校教〔20195

     

     

    关于印发《河北建筑工程学院

    教学督导工作条例(修订)》的通知

     

     

    各院(系)、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我校教学质量保障体系,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河北建筑工程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建筑工程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修订)

     

    201991

     

    河北建筑工程学院校长办公室               201991日印发

    附件:

    河北建筑工程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教学工作的管理,进一步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保证教学工作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提升教学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学督导工作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教育方针,以抓教学质量为中心,促进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条  教学督导制度是学校强化教学管理、完善教学质量保障和监控体系,是教学检查与评估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一项重要举措。

    第四条  教学督导工作坚持督导并举、重在导向的原则,对学校本科教育教学工作实行有效的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估。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教学督导组由学校教学督导组和二级教学单位教学督导组构成,分别负责协调、组织、执行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教学督导工作。

    第六条  学校教学督导组办公室设在教学质量监督与评估中心,负责拟定工作计划,协调工作安排等。

    第七条  二级教学单位成立相应的教学督导组,负责本部门的教学督导工作。

    第三章  聘任与解聘

    第八条  学校教学督导组由在职或退休人员组成,聘任条件如下:

    (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熟悉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热爱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良好的道德修养。

    (二)熟悉高等教育基本理论,了解教育教学基本规律,有丰富的本科教学或教学管理经验,具有高级职称。

    (三)热爱本科教学工作,具有先进教育理念,熟悉学校本科教学规章制度,具有较高政策水平和指导能力。

    (四)恪守职业道德和组织纪律,坚持原则、处事公道、品行端正、责任心强、客观公正、廉洁自律。

    (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教学督导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六)教学名师或获得较高级别教学奖励者优先聘任。

    第九条  学校教学督导组成员由本人申请、二级教学单位推荐,校长办公会审议确定,由学校聘任并颁发聘书。每届督导组成员聘期2年,可以连聘连任。二级教学单位教学督导组成员的选聘、日常管理等工作由本单位负责落实,成员名单报教学质量监督与评估中心备案。

    第十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将解除对督导组成员的聘任:

    (一)因身体等客观原因不能继续承担教学督导工作的;

    (二)不履行职责,无故多次不参加督导活动的;

    (三)聘任期间出现教学事故或受到行政处分的;

    (四)有违督导工作原则,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承担教学督导工作的。

     

    第四章  职责与权利

    第十一条  学校教学督导组工作职责

    (一)对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及模式、管理模式、人才培养方式、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建议指导。

    (二)协助教学管理部门对学校的教学工作进行督导、检查、调研、指导和建议。

    (三)对课程建设质量、课堂教学质量、学生学习效果、教学过程等进行追踪调查、分析总结、督导、评价与反馈。

    (四)深入教学第一线,收集教学信息。对学校教学管理制度制定和完善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二级教学单位执行和完成教学情况以及教学管理制度的完善情况进行检查并形成文字汇报。

    (五)协助教学管理部门完成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教学督导组成员的权利

    (一)查阅或调阅与督导工作有关的文件资料、教学档案等;在开展教学督导工作时可要求相关单位或人员予以积极配合与支持。

    (二)可在事先未通知任课教师或有关人员的情况下,进入教室、实验室或其他教学场所开展教学督导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教学督导组具体工作方式可采取但不限于以下几种形式:

    (一)随堂听课。对课堂教学的运行和效果进行随机检查和评价,与师生充分交流,掌握情况、发现问题,对任课教师的教学情况做出书面记录和评价,及时反馈督导情况。每人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0学时(含教学专项检查)。

    (二)参加例会。参加教学督导工作例会,制定工作计划、讨论工作情况、总结经验和方法。

    (三)教学巡查。学校教学督导组成员参加期初、期中、期末教学检查工作;参加期末考试巡视工作。对课堂教学、实践教学、教学研究等教学活动和教学大纲、教案、试卷、毕业设计(论文)等教学资料进行随机抽查或专项检查。

    (四)进行教学提案。学校教学督导组成员根据督导情况提交书面提案,发挥督导工作的建言献策作用。

    (五)提交工作总结。每学期末,学校教学督导组成员每人提交一份书面总结,总结学期整体工作,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不断改进督导工作。

    第五章   

    第十四条  学校依据教学督导组成员的工作量给付督导工作报酬。学校每学年对学校教学督导组成员进行考核,对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给予表彰。对无故未完成工作任务的成员,酌情扣发督导工作报酬,情节严重者可终止聘任。

    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教学督导工作专项经费,用于保障督导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十六条  学校教学督导组的反馈意见及建议作为制定、修改学校各项教学管理文件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七条  2/3及以上的学校教学督导组成员提供的同一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情况即可综合评价出该教师教学质量成绩,该成绩可作为教师评选教学质量优秀和其它教学奖励的依据。

    第六章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学质量监督与评估中心负责解释。此前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地址:河北省张家口市朝阳西大街13号  |   邮编:075000  |  邮箱:hb_10084@163.com

    版权所有:河北建筑工程学院 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