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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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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08-12-31 00:00:00 浏览数:

    为加强我院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以下简称“示范中心”)建设,根据《教育部关于开展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和评审工作的通知》(教高[2005]8号)和《教育部关于开展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和评审工作的补充通知》(教高[2007]10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提升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为目的,以加快实验教学改革和实验室建设,促进优质资源整合和共享为手段,建设具有辐射、示范作用的高层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分级建设分级管理,注重提高教学实效和投资效益,突出特色。努力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优,人优我特”,力争经过3年的建设,把我院的实验教学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建设目标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的目标是:树立以学生为本,以能力培养为核心的实验教学理念;建立有利于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实验教学体系;建设满足现代实验教学需要的高素质实验教学队伍;建设仪器设备先进、资源共享,开放服务的实验教学环境;建立现代化的高效运行的管理体制;具有辐射作用,为实验教学提供示范经验,带动全院整体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同时,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要具有显著的实验教学效果和鲜明的特色。

    力争2至3年内,2~3个省级示范中心,4~6个校级示范中心。

    三、建设范围与内容

    我院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的范围为:承担多学科、多专业实验教学任务,受益面大、影响面宽的实验室为主。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的内容包括实验教学理念,实验教学体系、内容、方法、手段和教学效果,实验队伍,仪器设备配置,安全环境条件,实验教学信息平台,实验室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等方面,重点在于实验项目、实验室开放、网络化实验教学的建设。

    四、保障措施与管理

    1.组织机构

    学院成立由院领导为组长的院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领导小组,加强对学院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的组织和领导,负责“示范中心”的规划、评审和验收。教学系应高度重视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建设工作,要将实验室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从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大力支持。

    2.实验室队伍

    学院根据实验室承担的教学任务和岗位设置保证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人员数量充足,层次、结构合理,教学系要为实验室配备必要的专职实验技术人员,组织精干高效的实验教学队伍,选拔具有高级职称,责任心强,认真负责的人员担任中心主任。

    3.经费投入

    学院将在经费上给予“示范中心”建设重点扶持,每年拨专款用于示范中心的建设。

    国家级、省级示范中心每年分别设立35万元和20万元专项运行经费,主要用于示范中心建设与维护。

    4.管理体制

    国家级和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实行“院级”管理模式,独立建制和运作。院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实行“院、系”的管理模式。

    5.奖惩办法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建设与管理引进竞争机制,实行奖优罚劣。对圆满完成教学任务、管理有序、运行良好的实验室,学院将给以奖励并加大经费投入,特别对申报国家级、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获得成功的系和实验室实行重奖,分别奖励10万元和5万元;对达不到建设规划要求,没有很好完成计划任务的单位,将减少经费投入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建设方法与步骤

    1.示范中心的申请

    “示范中心”建设实行项目管理,凡具备一定的基础条件,建设目标明确,管理制度健全,工作任务饱满,梯队结构合理,通过或达到“河北省基础课实验室评估标准”,开放效果好的实验室均可申报院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院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可申报省级或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申报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实验室应在所属系的领导和组织下,按规定填写“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申请书”。

    2. 遴选和审批

    学院成立实验教学中心评审专家组对申请立项的实验室进行论证,并提出推荐意见,在此基础上,学院决定是否批准立项。

    达到院级示范中心建设标准的实验室,经过院专家组评审后推荐参加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评审,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经教育厅专家组评审合格后可推荐参加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评审。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每年遴选一次,申报和遴选工作由教务处负责组织。

    3.规划与建设

    实验示范中心的建设实行目标责任制。经批准立项的实验室, 应依据示范中心建设内容和目标制定“示范中心建设规划和实施计划任务书”,经院(系)审定,教务处审核,学院同意后实施。实验中心主任依此为据,组织安排实验室工作,并依据本办法、结合自身特点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以保障实验室完成教学及建设任务,并接受学院的检查。

    4.评估和验收

    院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领导小组每年依据“示范中心建设规划和实施计划任务书”对实验室进行评估验收。通过评估验收的实验室,授予“院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称号。

    院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每2年复审一次,对不合格者将取消“院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称号。

    省级和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评估验收,按教育厅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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