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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践教学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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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做好地方所属高校“本科教学工程”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11-30 00:00:00 浏览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

    根据《教育部关于开展“本科教学工程”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工作的通知》(教高函〔2012〕7号)的安排,我司决定启动地方所属高校的“本科教学工程”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以下简称实践基地)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名额

    列入“本科教学工程”建设的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共1000个。其中,中央部门所属高等学校建设500个,地方所属高等学校建设500个。各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规划名额(见附件1)统筹规划并遴选立项。建设范围为地方所属的本科层次高等学校与企事业单位共建的校外实 践教育基地,优先推荐参与教育部各“卓越计划”高校与企事业单位共建的校外实践教育基地。支持地方所属高等学校与外省(区、市)企事业单位共建合作基地,推荐名额可适当增加。

    二、建设类别

    实践基地分文学实践教育基地(重点建设新闻传播学类、外语非通用语种等学科专业)、历史学实践教育基地、哲学实践教育基地、教育学实践教育基地、艺术学实践教育基地、法学教育实践基地、经济学实践教育基地、管理学实践教育基地、理科实践教育基地、工程实践教育中心、农科教合作人才培养基地、临床技能综合培训中心(包括临床医学类、中医学类、口腔医学类等学科专业)和药学实践教育基地等类别,各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自行确定各类别数额。同时,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区域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统筹考虑建设其他类型的实践基地。

    三、建设方式

    法学教育实践基地应依托政法机关、律师事务所、仲裁委员会等法律实务部门共同建设。经济学实践教育基地、管理学实践教育基地应依托企事业单位、政府职能部门、监管机构、行业协会组织、社区及经济发展试验区等共同建设。理科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应依托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以及其他部门的野外台站、观测中心、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地质公园、世界自然遗产保护区等共同建设。工程实践教育中心应依托大型企事业单位及科研院所共同建设,重点开展工程实践类教育。临床技能综合培训中心应依托高校附属医院、教学医院等临床教学基地共同建设。

    实践教育基地的建设,可采取一所高校与一所企事业单位共建、多所高校与同一企事业单位共建等方式。多所高校与同一企事业单位共建实践基地,各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应指定牵头高校负责与企事业单位共同完成实践基地的申报、建设、检查、验收及经费管理等相关事宜。实践基地合作单位的选择,应避免与已立项部属高校“本科教学工程”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的合作单位重复。

    四、建设条件

    1. 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应依托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政法机关(以下统称企事业单位)共同建设,校企双方应签署有正式合作协议。建设实践基地的企事业单位应在行业领域具有鲜明的特色和明显的优势,具有承担大学生实践教学任务的丰富经验和良好条件。

    2. 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应具有健全的组织管理体系,具有教学运行、学生管理、安全保障等规章制度,并由校企双方主要领导担任实践基地的负责人。

    3. 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的指导教师队伍应由高校教师和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共同组成,师资力量能够满足实践基地的教学需求。

    4. 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应有科学可行的建设方案,建设思路清晰,教学任务明确,管理有保障。

    5. 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应建有开放共享机制,除承担共建高校的学生校外实践教育任务外,还应向全国其他高校开放。

    五、组织实施及相关要求

    各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在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下,自行组织实践基地的申报及评审工作。评审完成后由各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报我司备案立项并正式对外公布。报送材料包括推荐公函、汇总名单、建设方案和校企合作协议书,具体要求如下:

    1.填写《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汇总名单》(见附件2),纸质文档(一式一份)加盖公章后与推荐公函一并寄送我司,电子文档发送我司指定邮箱。

    2.汇总实践基地建设方案(包括组织机构、管理办法、师资队伍、实践条件、实践形式、实践内容、接纳学生数量等)电子文档发送我司指定邮箱。纸质文档不需发送。

    3.汇总校企合作协议书扫描件电子文档,发送我司指定邮箱。纸质文档不需发送。

    4.报送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12年12月14日。

    联系人:张征,侯永峰;联系电话:010-66096262;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理工处;邮政编码:100816;电子信箱:zhangzheng@moe.edu.cn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

    2012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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